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15,155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面積404.33平方公尺被告乙○○○○○○權利範圍1/3 =1,415,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