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丁○○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313-1、313-2、313-34、313-36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影本。
二、陳報本件耕地租佃爭議有無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及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