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丁○○
丙○○被 告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編號│ 地 號 │ 公告現值 │ 面 積 │ 價 額 ││ │(苗栗縣造橋鄉)│(元/平方公尺)│(平方公尺)│(新臺幣) │├──┼────────┼────────┼──────┼──────┤│ 1 │潭內段313-1 地號│ 650 │ 16,604 │10,792,600元│├──┼────────┼────────┼──────┼──────┤│ 2 │潭內段313-2 地號│ 650 │ 3,982 │ 2,588,300元│├──┼────────┼────────┼──────┼──────┤│ 3 │潭內段313-34地號│ 650 │ 250 │ 162,500元│├──┼────────┼────────┼──────┼──────┤│ 4 │潭內段313-36地號│ 650 │ 2,160 │ 1,404,000元│├──┼────────┴────────┴──────┼──────┤│合計│ │14,94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