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乙○○(釋海藏)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釋法見)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社腳小段723 、725 、726 、735 、73
6 、737 地號等6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苗栗縣○○鄉○○○段153 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鄰○○路136 之1 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