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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乙○○(釋海藏)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甲○○(釋法見)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5,200元(土地總價額17,498,400元+房屋課稅現值466,800 元=17,96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編號│ 地 號 │ 公 告 現 值 │ 面 積 │ 價 額 ││ │ (苗栗縣後龍鎮) │(元/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1 │新港段社腳小段723 地號│ 3,800 │ 485 │ 1,843,000元│├──┼───────────┼────────┼──────┼──────┤│ 2 │新港段社腳小段725 地號│ 2,700 │ 804 │ 2,170,800元│├──┼───────────┼────────┼──────┼──────┤│ 3 │新港段社腳小段726 地號│ 2,700 │ 948 │ 2,559,600元│├──┼───────────┼────────┼──────┼──────┤│ 4 │新港段社腳小段735 地號│ 3,800 │ 1,270 │ 4,826,000元│├──┼───────────┼────────┼──────┼──────┤│ 5 │新港段社腳小段736 地號│ 3,800 │ 1,065 │ 4,047,000元│├──┼───────────┼────────┼──────┼──────┤│ 6 │新港段社腳小段737 地號│ 3,800 │ 540 │ 2,052,000元│├──┼───────────┴────────┴──────┼──────┤│合計│ │17,498,400元│└──┴───────────────────────────┴──────┘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