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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甲○○被 告 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