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丙○○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分別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 股之股份權利為原告丙○○所有及確認被告所持有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 股之股份權利為原告乙○○所有,依原告主張每股1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000,00
0 元【計算式:(100,000 股X10 元)X2=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