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以所設定抵押權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二、被告昇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8月30 日經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原告對被告公司起訴,應按同法第322 條規定,列被告公司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請查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若與起訴狀原列法定代理人不符,應一併具狀更正。

三、被告昇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