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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