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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原告及所附證據所列立契約書人姓名為「甲○○」,與起訴狀末之具狀人姓名「黃太寅」相異,請具狀陳報原告正確姓名為「甲○○」或「黃太寅」,若有誤寫,請予以更正,並提出以原告正確姓名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若二者為同一人,則請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