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被 告 峨美山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0,00
0 元【計算式:原告於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於本院97年度執助字第434 號執行事件拍定金額4,8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