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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丁○○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

二、苗栗縣○○鎮○○○段蘆竹湳小段380-2 、380-3 、380-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