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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1 之7 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呈報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預估修繕費用。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