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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甲○○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至少為2,083,823元【計算式:178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00 元土地面積484.61平方公尺=2,083,823元】,尚未計算建物價值即已高於所擔保之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