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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湯文邦被 告 湯文仁

湯文奇李湯月明湯月霞湯葉玉香湯如潮湯訪賢湯為城湯素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滅失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確認系爭建物滅失登記請求權存在,及被告等人協同原告就系爭建物辦理滅失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徵收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