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就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如有,應陳報系爭土地所設定民國71年苗栗地所字第016082號收件及39年公館字第000927號收件之地上權約定租金數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