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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徐運河被 告 李玉錠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4,490,980元3 元【計算式:919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0 元土地面積14,368平方公尺=3,735,680 元,373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0 元土地面積2,905 平方公尺=755,300 元,3,735,680 元+755,300 元=4,490,980 元】,土地價值已高於所擔保之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