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唐添增
唐添圳唐春玉唐瑞鴻唐寬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作等間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就其耕地約定之每期租金數額及一期之期間為多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