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葉貴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媛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 建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葉貴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媛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 建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