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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葉貴明被 告 林純媛

賴彥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 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3,4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0元面積97平方公尺+系爭建物現值228,400 元)=2,653,400 元】,二者共計9,153,400 元(6,500,000 元+2,653,400 元=9,153,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