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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臺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乙00000000.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複代 理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主張被告丁○○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共有幾人,併陳明原告主張為主債務人代償債務後,對其他連帶保證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