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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分派剩餘財產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 國 鎮

法 官 王 萬 金法 官 游 欣 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宏 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分派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