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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王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9 號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