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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