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3號上 訴 人 湯文邦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文仁等人間確認建物滅失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叁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