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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財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財管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建德律師(住苗栗縣苗栗市○○路○○○巷○○○號)為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死亡,生前住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十三鄰四份六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巫樹源(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滯欠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85、87年度綜合所得稅本稅共計新臺幣(下同)540,642 元,滯納金75,086元,滯納利息截至99年3 月30日止為125,814 元。嗣巫樹源於93年11月10日死亡,依其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列,巫樹源尚遺有土地等財產,目前依法應由其兄弟姊妹繼承,而其中巫樹源之兄即被繼承人甲○○(男,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3鄰四份6 號)亦於98年

8 月18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民法第1177條規定之1個月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免無人繼承遺產及無遺產納稅義務人,致影響遺產管理及稅捐徵收,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李建德律師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或改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意見,非訟事件法第112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便簽、欠稅總歸戶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戶政死亡通報資料查詢、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暨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8年12月14日苗院燉家馨98繼395 字第35463 號函文、96年

2 月1 日苗院燉民字第03070 號函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98年12月18日桃執忠90年營所稅執專字第00039465號函文、欠稅明細資料查詢、巫樹源之繼承系統表暨除戶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年10月12日桃院木家君94年度繼字第26號函文、苗栗縣三義鄉戶政事務所98年11月19日苗義戶字第0980001431號函文、96年3 月27日苗義戶字第0960000306號函文、戶籍謄本、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96年10月12日桃中戶字第0960009288號函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巫寶源之繼承系統表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繼字第395 、463 號拋棄繼承權卷宗2 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既為稅捐徵收機關,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甲○○之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而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兄弟姊妹亦已拋棄繼承,未必能善盡遺產管理人之義務,難求積極、有效管理遺產。另經本院檢附臺中、苗栗及新竹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律師名單,函請聲請人就該名單人選指定1 名適任之律師供本院參酌,而經聲請人陳報指定由李建德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審酌李建德律師為苗栗律師公會所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律師,且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爰指定李建德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惠雯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