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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郭洪斌

張欽賢邱翰偉被 上訴人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給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7,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5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