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郭洪斌
張欽賢邱翰偉被 上訴人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2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日5 內補正,此項裁定最遲已於100 年3 月6 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