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林芳雄被 上訴人 鄭五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林芳雄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