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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謝政弘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

二、監察人審查通過清算人所造具之各項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各項簿冊送交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四、春泉陶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民國100 年3月30日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案,及解任清算人職務及指定帳冊保管人案之出席股東簽到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