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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元龍相 對 人 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年三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九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續因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經鈞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0 年3 月5 日。惟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來函通知相對人「帳載未完工程財產種類明細及金額」之稅務事宜尚未完成,致未能於前開延展期間終了日清算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再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0年3月5日起展延至100年9月4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