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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何文清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尚待國稅局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核定相對人台津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稅額及應納稅額,以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清算展期等語。惟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後,即經本院函各稅捐機關查詢相對人欠稅情形,而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 年2 月16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000007959號函復,截至100 年2 月15日止,相對人台津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經核估應納稅額共計新臺幣1,794,114 元。是聲請人應予釋明尚有何待國稅局核定之稅額,或有其他原因致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