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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何文清即台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三月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九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尚待國稅局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核定台津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稅額及應納稅額,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0年3 月17日起展延至100年9 月16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