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賴安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苗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部分債權尚未處理完畢,以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清算展期等語。惟聲請人並未說明係何種債權及處理情況並提出相關事證。是聲請人應就此釋明尚有何待處理之債權或債務,或有其他原因致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