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君芳相 對 人 鉅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 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鉅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9年6 月10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且以100年1 月7 日苗院源民有499 司司26字第0078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擬依前揭公司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應於99年12月10日前清算完結,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清算期間屆滿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惟聲請人遲至100 年1 月20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聲報狀可稽,清算期間顯已屆滿無從展延,是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