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政弘相 對 人 春泉陶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年三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九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春泉陶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土地過戶事宜未能及時辦妥,恐有逾期之虞,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展延至100年9月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