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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怡秀(即圳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圳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公司法第327條、第334 條、第9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2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為圳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圳凱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0 年1 月10日苗院源民有199 司司29字第00995 號函准予備查。茲因圳凱公司已完成清算程序,爰檢具相關結算表冊,呈報清算終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9年11月24日就任圳凱公司之清算人,嗣分別於99年12月2 日、12月3 日、12月4 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3 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太平洋日報3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9號卷第19頁)。按公司清算人應催告債權人申明債權之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是清算人必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本件聲請人於上開期日登報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3 個月內申報債權,迄至本件聲報清算終結之日即99年12月30日,尚未逾3 個月,聲請人即先行製作圳凱公司99年11月11日至12月30日間之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等表冊,足認聲請人所呈報之清算內容,尚遺漏其他申報債權期間之債務未決,自難認清算程式業已終結。故聲請人以圳凱公司之清算終結為由,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駁回後,仍應繼續清算事務,於上開申報債權期日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承認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資料,於清算人就任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並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重新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