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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蔡莉玉相 對 人 劉怡君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最高限額1,700 萬元抵押權登記部分之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並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 161,600元 │聲請人墊付。 │├──────────┼───────┼──────────────┤│合 計 │ 161,600元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說明: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61,600 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