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黃玉誠相 對 人 黃玉德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5 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裁判費因待一併強制執行,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自明。查本件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5 號判決確定在案,判決主文第6項諭知「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比例及金額負擔」。而該附表中已明列訴訟費用之計算方法,並明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為新台幣3,277 元。是以,為判決之法院既已諭知本件訴訟費用分擔方式並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則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 記 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