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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家協字第 3 號民事其他文書

協 議 筆 錄聲 請 人 黃宥辰聲 請 人 黃思佑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金玉上 一 人代 理 人 孫晨豐非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複 代 理人 林俊賢相 對 人 黃俊賢非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又仁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家協字第3 號因定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李太正書記官 黃秀娟通 譯 張倚禎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 孫晨豐 到聲請人非訟複代理人 林俊賢 到相對人非訟複代理人 張又仁 到調解委員 陳賜良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自民國(下同)100 年4 月30日起,至兩名聲請人黃宥辰、黃思佑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前給付黃宥辰、黃思佑各新台幣(下同)5,000 元之扶養費,並匯入該二人所有之金融帳戶。另黃宥辰、黃思佑自99年8 月至

100 年3 月止之扶養費各計4 萬元,共計8 萬元整,相對人應自100 年4 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末日各匯款2,500 元至上開金融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匯款日如遇假日相對人應提前一日付款。

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孫金玉得於107 年12月15日前,提出實際單據,據以向相對人提出調整2 名未成子女黃宥辰、黃思佑之扶養費用,惟調整幅度仍應經雙方同意。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 孫晨豐聲請人非訟複代理人 林俊賢相對人非訟複代理人 張又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黃秀娟法 官 李太正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