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彭嘉雯被 告 彭慶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文書偽造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64,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下同)166,616 元,原告已繳納1,
000 元,尚積欠165,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惠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