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彭嘉雯被 告 彭慶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惠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偽造
裁判日期:201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