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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婚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毒聲字第9 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曉寧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0年度聲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曉寧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