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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斌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慧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複 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被 告 佐海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陳宥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參照)。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宥心為被告佐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明知原告享有中華民國第D139716 號「前開式雨袍」新式樣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民國100 年4 月

1 日起至110 年12月22日止,竟未獲原告事先授同意,擅自仿冒銷售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M2R 幻影風雨衣」、「F-one 幻影風雨衣」,明顯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更嚴重影響原告之營業及信譽。雖經原告前於100 年11月25日委由楊承彬律師以律師函通知被告,請被告停止一切侵權行為,並回收已銷售之侵權物品,未獲置理。為此,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第129 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專利權侵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書證,被告復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依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參諸首開規定及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