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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黃錦煌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附表:

一、提出前置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協商成立後實際還款期數及金額之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是否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若有,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與其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五、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

六、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七、說明法院何時開始扣薪及其原因,並提出相關之書面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證明。

九、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子女是否有領取社會福利之補助或津貼?若有,請提出書面證明。

十、聲請人現有存款為若干?是否仍在職?若有,現職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並提出存簿帳戶資料及薪資證明;若無,是否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