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吳心愉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附表:
一、是否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若有,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與其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即民國98、99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提出前置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四、釋明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議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五、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聲請人現有存款為若干?是否仍在職?若有,現職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並提出存簿帳戶資料及薪資證明;若無,是否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