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簡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148號原 告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芷賢

朱芷徵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朱峯島被 告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100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在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文山237-1 號設置廠房( 下稱系爭廠房) ,於建廠時為機器動力專用,向臺灣電力公司苗栗營業處(下稱臺電公司)申請登記提供高壓動力電源380V及220V專屬為機器動力使用,並為此三組電源花費新臺幣(下同)1,886,850 元裝設如附表1 所示之設備(下稱系爭設備),此系爭設備係屬動產,原告並亦將系爭設備設定擔保物權。其後,本院98年度執字第252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實施強制執行,系爭廠房遂被查封拍賣,由被告拍定,並於拍定後聲請點交、接管切結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如附表二之財產。

㈡、系爭設備既未設定擔保物權,復非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拍賣公告範圍所及,故系爭設備並不因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拍定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即歸被告所有。被告於民國( 下同)99 年3 月18日、同年4 月9 日向本院睫狀聲請就系爭執行事件拍定之財產點交,其聲請狀並未提及系爭動產之設施;本院99年3 月23日苗院源98執天2528字第07311 號不動產移轉權利證書內亦未敘明三組高壓動力電力動產亦在移轉圍;又本院99年4 月22日苗院源98執天2528字執行命令中所列之項目復無系爭設備;且本院民事執行處天股於99年5 月10日所載之執行筆錄;另被告於當日所立之接管切結書亦無文字說明如系爭動產之電力動力設施;而於當日點交完成後,被告於99年5 月20日向本院所具之陳報狀內附之動產清冊及照片,亦未有動力電力設備之文字,是觀之前述文書記載,均未包含系爭設備在內。是系爭設備應仍屬原告所有。惟原告於 99年11月下旬及99年12月10日欲拆回系爭設備時,卻遭被告強悍拒絕。系爭設備現既由被告無權占有且使用中,原告得本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請求判決被告返還。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曾有意願向原告便宜購買未被查封拍賣之機器、化工原物料、半成品、油墨等材料,惟原告並未答應,自原告拒絕後。被告自99年5 月中旬起即故意將工廠大門深鎖,拒絕讓原告進入搬遷物品,故原告於99年5 月27日、6 月3 日、6月4 日、6 月7 日向本院具狀陳報其請求被告開門未果之情,原告因被告拒不開門乙事,方於99年6 月10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並由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293 號受理。因承審法官履勘現場命被告讓原告搬遷,原告始能陸續搬出所有之物,惟於99年12月初,原告欲拆回電控裝設及電纜線等物時,遭被告百般刁難,原告方非得已提起本件訴訟,以請求被告返還占有物。

2、原告雖曾表示位於系爭工廠內未遷出之物品視為廢棄物,惟僅係指可移動之物而言,非指無法移動之物。且電纜線部分,係被告不願讓被告移除,當初裝設該電纜線時是採明線明管方式,故可移除。又稱廢棄物者,一般而言係指無價值之物,惟位於系爭工廠之電纜線係高價之物,當非廢棄物。

㈤、聲明:

1、被告應將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品返還返還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按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之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67條定有明文。所謂「常助主物之效用」乃指從物具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恆久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而言。就本件而言,上述系爭電纜線材與系爭工廠及電氣電力控制系統,其目的均在於輸送「適合工廠使用之電壓電力」以輔助系爭工廠之使用」均應認係系爭工廠之從物,亦即系爭電纜線材及電氣電力控制系統輔助之對象均係系爭工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時份有限公司於98年2 月24日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拍賣原告如附表二之財產,被告於99年3 月11日減價拍賣程序中拍定,並於99年3 月23日獲本院核發之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惟原告未於點交日屆至時,自行點交予被告,方由本院執行處指定於99年5 月10日赴現場辦理點交,並於當日完成點交程序,由被告公司委任之代理人陳淑芬律師切結接管,而原告當日亦同意於99年6 月10日前將置放於系爭工廠內之物品搬離,若屆期尚未搬畢,則對遺留之動產拋棄權利,有本院執行處履勘筆錄及陳淑芬律師簽具之接管切結書可資證明。未料原告非但未於99年6 月10日搬遷完畢,反於當日向本院提起返還占有物之訴,由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293 號受理,前揭案件承審法官曾諭知原告於99年9 月7 日前將家庭物品取回,且被告亦同意原告將倒數第

2 間之原料、冷氣、沙發等物品取回,被告至99年9 月7 日時仍未搬畢,復於99年9 月9 日向本院陳報尚有未被查封之機械器具、油墨、化工原料物等被占留於系爭工廠裡,嗣承審法官另諭知原告因於99年12月13日前搬畢所有物品,若屆期未搬畢,則遺留物品將視為廢棄物,任由被告公司處理,是原告即於99年12月13日前陸續前來搬運物品,至期限當日已將所有物品遷離,並與被告簽立切結書以資證明。嗣於

100 年1 月6 日撤回前開訴訟。

㈢、原告請求返還物品設備,均裝置於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廠房內,作為輔助該工廠之使用,此應為原告所不爭執,則依民法第6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所示,附表一所示物品設備應屬系爭廠房之從物,而系爭廠房既已由被告拍定並取得取得所有權,則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設備所有權即已歸屬被告所有,故原告主張系爭物品所有權仍為其所有乙節,應不足採。

㈣、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峯島於99年12月13日簽立之切結書載明:「本人朱峯島搬離苗栗市文聖里文山237-1 號之廠區

1 樓、2 樓止擁有物品至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止已全數搬運完成,剩餘物品本人願由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當廢棄物處理,決無異議……」等語,觀此切結書所載,原告位於系爭工廠內之物品早以搬畢,未搬離之物亦非屬原告所有,自不得請求被告返還。

㈤、電纜線部分原係附屬於工廠內,為工廠之從物,因工廠已由被告拍定,是從物亦歸被告所有,且依上開切結書所載,原告曾表明,屬於原告所有之物皆已搬離,剩餘之物皆為廢棄物,是此電纜線應非原告所有。

㈥、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標的係裝設於被告已拍定之工廠內。

㈡、上開拍定之拍賣程序,其拍賣所得價款並未能償還積欠執行債權人之本息。

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並未就本件請求返還之標加以區別分項拍賣。

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

四、法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拍賣,並於99年3 月11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之減價拍賣後,由被告拍定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

2 月8 日苗院燉98執天字第2528號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通知函、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3 月23日核發之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不動產拍賣筆錄(拍定)、得標投標書(見本院卷第98頁至第112 頁)等影本在卷為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之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67條定有明文。所謂「常助主物之效用」乃指從物具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恆久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而言。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設備,其設置目的在於對坐落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上系爭廠房之用電物品輸送「適合工廠使用之電壓電力」使系爭廠房及其內機器設備得以運轉,且依原告所陳其因設置系爭設備共支出1 ,886 ,850 元,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復如本件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編號4 所載,再參以被告係以34,587 ,000 元拍定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財產

( 參 見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09 頁之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投標書、不動產拍賣筆錄影本) 等情觀之,系爭廠房之房地及機器價值,顯然大於系爭設備甚多,是系爭設備之效用,自係作為輔助系爭廠房及其內機器之用。兩造既不爭執系爭設備於系爭執行事件拍定前與系爭廠房同屬於原告所有,則系爭設備,縱非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成分,參照上開說明,亦應可認為屬於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廠房之房地之從物。故被告於拍定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廠房之房地時,系爭設備之所有權亦隨主物之所有權一併移轉為被告所有。

㈢、且被告抗辯: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峯島於99年12月13日簽立之切結書載明:「本人朱峯島搬離苗栗市文聖里文山237-1 號之廠區1 樓、2 樓止擁有物品至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止已全數搬運完成,剩餘物品本人願由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當廢棄物處理,決無異議……」等語,業據被告提出切結書影本1 件為證( 參見本院卷第

147 頁) ,其形式上之真正,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觀其內容記載,並未將系爭設備排除在外,解釋上,系爭設備應屬於上開切結書所載之適用範圍。原告就此雖主張:其依上開切結書所拋棄者,僅係指可移動之物而言,非指無法移動之物,又電纜線部分,係被告不願讓被告移除等語。然上開切結書既未特別載明剩餘物品之種類,客觀上難認原告已將系爭設備排除上開切結書適用範圍之外,縱被告有不讓原告搬遷系爭設備之情事,原告仍得自主決定將系爭設備特別排除在上開切結書約定範圍,茲原告並未如此,其事後加以爭執,並不足取。依上開切結書之記載,原告就系爭設備,應不得再主張其係所有權人。

㈣、綜上所述,系爭設備應認係屬於被告所有。從而原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一所示之系爭設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㈤、兩造其餘主張、陳述與舉證,經審酌於本院前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附表一:

~F0 ~T40┌────┬────────┬──────────────────┐│保全編號│名 稱│使 用 說 明 │├────┼────────┼──────────────────┤│ 4 │機器專用使用電號│廠區接台電380V總電源兩組電錶設施。 ││ │00-00-0000-00-0 │兩組不鏽鋼錶箱設施。 ││ │00-00-0000-00-0 │ │├────┼────────┼──────────────────┤│ 5 │機器專用 │廠區接台總電源380V電纜線錶箱設施。 ││ │380V總電源 │ │├────┼────────┼──────────────────┤│ 6 │過濾進氣門 │工廠一樓外面不鏽鋼過濾進氣門設施。 │├────┼────────┼──────────────────┤│ 7 │過濾進氣門 │工廠二樓外面不鏽鋼進氣門設施。 │├────┼────────┼──────────────────┤│ 12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樓梯轉角380V電纜線設施。 ││ │ │機器專用。 │├────┼────────┼──────────────────┤│ 13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樓梯380V電纜線設施。 ││ │ │機器專用。 │├────┼────────┼──────────────────┤│ 14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樓梯380V電纜線設施。 ││ │ │機器專用。 │├────┼────────┼──────────────────┤│ 15 │380V電控箱 │工廠一樓380V電控箱及內裝無熔絲開關、││ │380V電纜線 │電纜線設施。 │├────┼────────┼──────────────────┤│ 16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樓梯380V電纜線設施。 ││ │ │機器專用。 │├────┼────────┼──────────────────┤│ 17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樓梯380V電纜線設施。 ││ │ │機器專用。 │├────┼────────┼──────────────────┤│ 18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樓梯380V電纜線設施。 ││ │ │機器專用。 │├────┼────────┼──────────────────┤│ 19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380V電纜線及無熔絲開關設施。││ │無熔絲開關 │機器專用。 │├────┼────────┼──────────────────┤│ 20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380V電纜線及無熔絲開關設施。││ │無熔絲開關 │機器專用。 │├────┼────────┼──────────────────┤│ 21 │380V電纜線 │工廠一樓380V電纜線及電力主控制箱內裝││ │電力主控制無熔絲│無熔絲開關設施。機器專用。 ││ │開關 │ │├────┼────────┼──────────────────┤│ 22 │電力主控制無熔絲│工廠一樓電力主控制無熔絲開關近照設施││ │開關 │。機器專用。 │├────┼────────┼──────────────────┤│ 23 │排氣風管 │工廠一樓排氣風管、380V電纜線設施。 ││ │380V電纜線 │ │├────┼────────┼──────────────────┤│ 24 │排風管 │工廠一樓排氣風管設施。 │├────┼────────┼──────────────────┤│ 25 │排風管 │工廠一樓排氣風管設施。 │├────┼────────┼──────────────────┤│ 26 │10HP馬達 │工廠一樓10HP馬達排氣輪風管設施。 │├────┼────────┼──────────────────┤│ 27 │排氣管 │工廠一樓排氣風管設施。 │├────┼────────┼──────────────────┤│ 28 │排氣管 │工廠一樓排氣風管設施。 │├────┼────────┼──────────────────┤│ 29 │運貨升降機及馬達│工廠一樓至二樓運貨升降梯及馬達設施。│├────┼────────┼──────────────────┤│ 30 │冷氣排風管 │工場二樓冷氣排風管兩組設施。 │├────┼────────┼──────────────────┤│ 31 │10HP馬達 │工廠二樓10HP馬達排氣輪風管設施。 │├────┼────────┼──────────────────┤│ 32 │10HP馬達 │工廠二樓10HP馬達排氣輪風管,原有二片││ │380V、220V無熔絲│窗可裝上,恢復原狀。380V、220V無熔絲││ │開關 │開關、電纜線設施。機器專用 │├────┼────────┼──────────────────┤│ 33 │10HP馬達 │工廠二樓10HP馬達排氣輪風管、380V、 ││ │380V、220V電纜線│220V電纜線設施。 │├────┼────────┼──────────────────┤│ 34 │10HP馬達 │工廠二樓10HP馬達、排風管設施。 │├────┼────────┼──────────────────┤│ 35 │排氣風管 │工廠二樓排氣風管設施。 │├────┼────────┼──────────────────┤│ 37 │排氣風管 │工廠二樓排氣風管設施。 │├────┼────────┼──────────────────┤│ 38 │排風管 │工廠二樓冷氣排風管設施。 │├────┼────────┼──────────────────┤│ 39 │排風管 │工廠二樓冷氣排風管設施。 │├────┼────────┼──────────────────┤│ 40 │機器專用380V、 │工廠二樓機器專用380V、220V電力控制箱││ │220V電力控制箱外│外觀設施。 ││ │觀 │ │├────┼────────┼──────────────────┤│ 41 │機器專用380V、 │工廠二樓機器專用380V、220V電力控制箱││ │220V無熔絲開關 │、無熔絲開關設施。機器專用220V使用電││ │ │號:00-00-0000-00-0。 │├────┼────────┼──────────────────┤│ 42 │380V、220V無熔絲│工廠二樓機器專用380V、220V電力控制箱││ │開關 │內部、無熔絲開關近照設施。機器專用 ││ │ │220V使用電號:00-00-0000-00-0 。 │├────┼────────┼──────────────────┤│ 43 │380V、220V電力控│工廠二樓機器專用380V、220V電力控制箱││ │制箱、電纜線 │、輸送電纜線設施。機器專用220V使用電││ │ │號:00-00-0000-00-0 。 │├────┼────────┼──────────────────┤│ 44 │380V、220V電纜線│工廠二樓380V、220V輸送電纜線設施。機││ │ │器專用220V使用電號:00-00-0000-00-0 │├────┼────────┼──────────────────┤│ 45 │380V、220V電纜線│工廠二樓380V、220V輸送電纜線設施。機││ │ │器專用220V使用電號:00-00-0000-00-0 │├────┼────────┼──────────────────┤│ 46 │不鏽鋼進氣門 │工廠二樓過濾進氣門不鏽鋼設施,原有二││ │ │片窗可拆下過濾,恢復原狀。 │├────┼────────┼──────────────────┤│ 51 │機器專用380V、 │工廠一樓220V機器專用電纜線,無熔絲開││ │220V 電 纜線、無│關,原裝置七色凹版印刷機、分條機、冷││ │熔絲開關 │棟冷卸機等設施。 │├────┼────────┼──────────────────┤│ 52 │380V、220V電纜線│工廠一樓(中間)380V、220V電纜線、無││ │、無熔絲開關 │熔絲開關,原裝置220V冷棟水機、380V研││ │ │磨機,一樓進氣排風電控設施。 │├────┼────────┼──────────────────┤│ 53 │380V、220V電纜線│工廠一樓後棟380V、220V電纜線無熔絲開││ │、無熔絲開關 │關設施。220V機器專用:00-00-0000-00-││ │ │0。 │├────┼────────┼──────────────────┤│ 54 │380V、220V電纜線│工廠一樓後棟380V、220V電纜線無熔絲開││ │、無熔絲開關 │關設施。220V機器專用:00-00-0000-00-││ │ │0。 │├────┼────────┼──────────────────┤│ 55 │380V、220V電纜線│工廠一樓後棟380V機器專用,電纜線、電││ │、無熔絲開關 │熔絲開關設施。 │├────┼────────┼──────────────────┤│ 56 │220V電纜線、無熔│工廠一樓後棟220V機器專用使用電號: ││ │絲開關 │00-00-0000-00-0 ,電纜線、電熔絲開關││ │ │設施。 │├────┼────────┼──────────────────┤│ 57 │機器專用220V無熔│工廠一樓後棟外面220V機器專用使用電號││ │絲總開關 │:00-00-0000-00-0 ,220V電熔絲總開關││ │ │設施。 │├────┼────────┼──────────────────┤│ 58 │220V輸送電纜線 │工廠一樓後棟外面,機器專用220V使用電││ │ │號:00-00-0000-00-0。輸送電纜線設施 │├────┼────────┼──────────────────┤│ 63 │ 220輸送電纜線 │工廠一樓後棟外面沿牆壁,機器專用220V││ │ │使用電號:00-00-0000-00-0 。輸送電纜││ │ │線設施 │└────┴────────┴──────────────────┘附表二:

~F0 ~T40┌───┬────┬───────────────────────┐│編號 │建號 │ 基地坐落 ││ │ │ -------------- ││ │ │ 建物門牌 │├───┼────┼───────────────────────┤│1 │316 │苗栗縣苗栗市○○段104 、105 、106、108 地號 ││ │ │-------------- ││ │ │苗栗縣苗栗市文山里14鄰237 之1 號 ││ │ │ │ │├───┼────┼───────────────────────┤│2 │875 │苗栗縣苗栗市○○段104 、105 、106、106-4 、10 ││ │ │8地號 ││ │ │-------------- ││ │ │苗栗縣苗栗市文山里14鄰237 之1 號 │└───┴────┴───────────────────────┘附表三:

~F0 ~T40┌──┬───────┬───┬───┬─────────────┐│編號│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說明 │├──┼───────┼───┼───┼─────────────┤│1 │斜臂式自動出料│台 │1 │規格及型號:KY-912AT 。製 ││ │網版印刷機(廠 │ │ │造廠商:剛源工業有限公司製││ │牌:KEYWELL) │ │ │造,編號:051104號(2005.1││ │ │ │ │1.23) │├──┼───────┼───┼───┼─────────────┤│2 │印刷機(廠牌:S│台 │1 │規格及型號:API-1NHAL。(含││ │HIN CHIN) │ │ │配電箱壹套及機械工具壹套) ││ │ │ │ │。製造廠商:新進鐵工廠股份││ │ │ │ │有限公司。(2006/1,MODEL N││ │ │ │ │O.002879) │├──┼───────┼───┼───┼─────────────┤│3 │斜臂式自動出料│台 │1 │規格及型式:KY-57AT。製造 ││ │網印機(廠牌:K│ │ │廠商:剛源工業有限公司。(││ │EYWELL) │ │ │2005.11.23) │├──┼───────┼───┼───┼─────────────┤│4 │自動刮刀研磨機│台 │1 │規格及型式KY-1000GR。製造 ││ │(廠牌:KEYWELL│ │ │廠商:剛源工業有限公司。(││ │) │ │ │2005.05.10,出廠編號:0505││ │ │ │ │04) │├──┼───────┼───┼───┼─────────────┤│5 │網版晒網機(廠 │台 │1 │規格及型式:SI-4860(現場 ││ │牌:三英) │ │ │記載為:ASTP-Y)。製造廠商││ │ │ │ │:三英貿易有限公司。 │├──┼───────┼───┼───┼─────────────┤│6 │IR紅外線乾燥機│台 │1 │規格及型式:MS-8030SC。製 ││ │(廠牌:信諾) │ │ │造廠商:信諾精密企業有限公││ │ │ │ │司。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