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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簡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134號反訴原告 宋甦華反訴被告 鄧國鑫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元(12平方公尺×16000 元/ 平方公尺=19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購買越界土地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