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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簡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339號原 告 楊興在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張麗琴律師被 告 王茂樹

王根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