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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苗簡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339號上 訴 人 楊興在被 上訴人 王茂樹

王根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339 號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2-02-07